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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丰富多彩的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3-04-21
文章作者:周硕-鼎韬律所
摘要:
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在目前繁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中,最为繁复多彩的就属著作权莫属了,其不光权利客体类型多样,其权利内容也丰富多彩。   从大家接触更多的版权(copyright)一词,就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对作品(以前主要就是书籍)的一种再版或者版印、复制的权利。该词的英文copyright意译就...

  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在目前繁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中,最为繁复多彩的就属著作权莫属了,其不光权利客体类型多样,其权利内容也丰富多彩。

  从大家接触更多的版权(copyright)一词,就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对作品(以前主要就是书籍)的一种再版或者版印、复制的权利。该词的英文copyright意译就是复制的权利。

  当然后来经过长期发展,著作权不再仅仅是指简单的一种复制的权利,还包括了人身性的和财产性的一系列权利。所以国内司法上,采用了著作权这一称谓。

  PART01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称为作者。作者在通常是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侧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一般只局限于一国境内。因为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就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而出现的,所以其只能及于该君主管辖范围之内,其后的工业革命及民族国家的产生,继承了著作权的该项品性,所以著作权效力一般只及于该主权国家法律管辖范围内。

  但目前国际上也出现了大量关于著作权的国际条约,例如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1971年《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日内瓦公约》)以及1974年《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卫星公约》)等。这些国际条约构成现行国际保护著作权的基础,一般而言,凡事加入条约的国家,其国内法都不应当和国际条约相抵触。

  自1709年英国安娜法令首开世界著作权立法先河以来,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尽管只有短短几百年的历程,但它却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推动了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尤其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量,往往成为衡量该国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

  PART02
  丰富多彩的著作权权利内容

  著作权制度历史悠久,是三大传统知识产权权利,目前其作为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七大权利类型之一,也是其中最为丰富的权利类型。百度“著作权”这个词,其相关百度百科词条合计有84个,而百度百科收录的知识产权相关词条合计才134个,著作权词条占比高达62.68%,恰恰说明其内容和内涵之丰富。

  目前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列举及说明了著作权包括的全部人身权和财产权。分别是: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PART03
  丰富多彩的著作权权利客体

  著作权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是著作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还详细列举了著作权形式的具体类型,包括: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视听作品

  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前,该类别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修法后的表述使得该类型作品形态不再受制于创作手法的限制,而是关注创作结果形态。

  视听作品,是指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作品。虽常表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讲演和其他表演内容,但和这些作品不同,必须借助适当的装置才能反映作品形式和内容。视听作品包括有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其他录制在磁带、唱片或类似这一方面上的配音图象作品等。视听作品也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品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此为兜底条款,用以涵盖立法者未能预见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无法归入前述分类的作品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更改了原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于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即赋予法官针对新类型作品认定的更广泛边界。

  另外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视为著作权客体不予保护的对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在其权利内容上以及权利客体的类型上都存在品类繁复、类型多样的特点,为著作权制度立法及司法实践都带来一定难度。而且随着科技进步,各类新的情形也带来更多思考,例如短视频二创、AI作画、AI编程等。但是,本身而言,著作权制度也正因为是紧紧跟随时代进步,一步一步推动着对人类智力成果的保护和促进,才慢慢得以发展成如今这样的丰富。我们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来该项制度也将更加完善,其权利内容和客体将更加向外延展,内涵更加丰富。所以以后该行业分工只会更加明确、细分,社会也需要更为专业的职业类型,使其从业者可以更能胜任相关的著作权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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